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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包装撞脸,伤的不止是“面子”

发布时间:2026-05-14

       包装、装潢不仅是产品的“门面”,更是其重要的竞争资源。若擅自抄袭、模仿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包装、装潢,需警惕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对北京正能量美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正能量公司)起诉蓝某生物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定正能量公司主张保护的“POSITIVE HOTEL地中海咖啡”外包装和冲泡袋装潢(下称涉案包装、装潢)经过持续运营,已具有较高市场认可度和占有率,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蓝某生物公司推出的咖啡包装、装潢(下称被诉包装、装潢)与涉案包装、装潢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福建高院判令蓝某生物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正能量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

  起诉咖啡包装近似

  “POSITIVE HOTEL”代餐粉是一款网红产品,由正能量公司从国外引进中国境内并独家经营。在此基础上,正能量公司开发了涉案咖啡产品。

  2023年7月至10月,正能量公司委托他人设计了涉案包装及装潢,并以此包装、装潢对外销售咖啡产品。该公司通过购买竞价排名、明星代言等方式,在网络上对涉案咖啡进行推广。截至2024年底,涉案咖啡在电商平台上的累计销售额接近7亿元。

  2024年12月,正能量公司注意到,一家商行在网络销售的咖啡产品的外包装与其自家产品相似。

  正能量公司代理人张剑杰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方产品外包装为黄色与黑色牛皮纸信封,正面、背面呈长方形,侧面呈三角形。正面和背面均贴有印有产品信息的白色长方形纸条。经过持续宣传和推广,我方的包装、装潢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而对方产品的包装、装潢风格与我方一致,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随后,正能量公司将被诉包装、装潢厂商蓝某生物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并索赔100万元。

  蓝某生物公司否认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辩称:首先,涉案包装、装潢属于速溶咖啡行业普遍采用的功能性设计,在市场上已被大量品牌广泛使用,具有明显的通用性和功能性,并非正能量公司所特有;其次,两款产品的包装、装潢在图文布局、构图风格、信息层次、颜色材质以及核心标识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蓝某生物公司不存在“攀附商誉”或不正当模仿的行为;再次,涉案咖啡的高销量完全依赖于大额流量投放和明星代言等短期营销手段,并非基于产品质量或品牌口碑所形成的自然市场认可,这种“短期爆发式销量”仅能反映营销投入的效果,不足以证明其包装、装潢已在相关公众中形成稳定的“来源识别”认知。

  包装装潢具有知名度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包装、装潢中的主要部分并非正能量公司特有,被诉包装、装潢与涉案包装、装潢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不会引人误认为是正能量公司商品或者与正能量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正能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正能量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坚称涉案包装、装潢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被诉包装、装潢与涉案包装、装潢近似,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支持其主张,正能量公司还提交了大量新证据。

  对此,蓝某生物公司则认为,双方产品的外包装上均标注各自商标,且双方产品的价格定位差别较大,不存在“整体近似”的情形,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且涉案包装、装潢不具备“特有性”与“一定影响”的法定要件等。

  福建高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咖啡外包装和冲泡袋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两款产品的包装、装潢除细微部分外,整体上构成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造成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双方产品具有关联性。因此,蓝某生物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福建高院综合考虑涉案包装、装潢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涉案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等因素后,酌情确定蓝某生物公司赔偿正能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

  对于该案二审判决结果,张剑杰表示,二审法院以互联网时代品牌形成规律为依据,支持权利人的诉求,对短期内爆火的产品的包装、装潢同样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这不仅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记者多次联系蓝某生物公司代理人,截至发稿,未收到其回应。

  明确受法律保护条件

  该案一大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包装、装潢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进而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对此,法院是如何予以明确的?

  该案二审审判长蔡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等规定,判断某一包装装潢能否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应当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包装装潢本身具备一定的显著性;二是该包装装潢经使用,已经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识作用。

  以涉案咖啡外包装为例,蔡伟解释,从该包装的形状及装潢的整体配色、字体颜色、中英文内容的排布等设计元素上看,其具有区别于同类商品设计的显著性。此外,原告对涉案咖啡进行了持续大量的广告宣传,销售范围广,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较高。就商品的知名度而言,虽然该产品推向市场时间不长,但考虑到在互联网流量环境下,某类商品完全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获得消费者的关注和认可,从而具备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因此,不能比照传统线下销售的商品的知名度要件,简单以面市的时间长短来衡量产品知名度的高低。从原告的举证来看,该产品主要通过网络模式销售,已经具有较高市场认可度和占有率,包装装潢实际上已经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合议庭认定涉案咖啡的外包装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蔡伟表示。